04 12 月 夫妻一定要共同收養小孩嗎?沒有結婚的伴侶可以共同收養小孩嗎?
Posted at 14:45h
in 家事類
文/楊富勝 律師
案例1:
阿黃跟小紅為夫妻,兩人婚後沒有生育小孩,阿黃想要收養別人的小孩藍藍,小紅卻反對收養,阿黃可不可以單獨收養藍藍,還是一定要和小紅一起共同收養藍藍?
案例2:
阿黃跟小紅為男女朋友多年同居多年,彼此認為並沒有想要生育小孩,就不需要結婚,但兩人年紀大後,突然很想要小孩,決定共同收養綠綠,是否可以?
說明:
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夫妻一人要收養小孩,但僅有一方收養,沒有收養的另外一方與小孩沒有收養關係,可能會產生沒有完整家庭的感覺,所以規定夫妻如果要收養小孩,必須共同收養。除非是繼父、繼母收養他方原本之小孩(無論是未婚或是前婚姻所生),因為他方原本小孩與父母已有父母子女關係,就只需要繼父、繼母單獨表示收養即可。又或者夫妻另外一方生重病監護宣告,或是到無法找到超過3年,才能夫妻其中一人單獨收養小孩。
- 案例1,阿黃跟小紅為夫妻,所以阿黃如果要收養藍藍,就必須與小紅共同收養,才能符合民法規定。如果小紅堅決不肯收養藍藍,則阿黃也無法單獨收養藍藍。所以建議兩人還是必須溝通,明瞭法律規定,畢竟如果共同收養後,阿紅也有扶養藍藍的義務,是涉及家庭整體經濟狀況與和諧考量。
民法第1075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 我國法律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一人外(即養父、養母與收養人為一家人之狀況),一個人不能同時成為兩人之養子女,其目的不僅在於家族香火的傳承,也避免養子女將來無法同時對不同之養父母盡到扶養義務,更避免四處成為他人養子女,藉以取得多次分遺產之權利。
- 案例2,阿黃跟小紅為多年之心靈伴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當二人同時想要收養綠綠時,就會使綠綠同時成為二人之養子女,但是養父、養母並非夫妻之狀況,則在我國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所以如果阿黃跟小紅還是想要共同收養綠綠,就必須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