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4 月 車禍發生後,要如何保全證據?
Posted at 02:48h
in 民事類
文/楊富勝 律師
案例:
車禍發生時,往往現場一團混亂,除了報警送醫外,往往事後才發現沒有錄影或現場照片,此時要如何保全相關證據,做為之後相關訴訟使用呢?
說明:
報警、通知救護車
沒有人想遇到車禍,但車禍如果發生時,最先應注意有無傷者產生,除了必須立即報警處理,並應通知救護車儘速將傷者送醫院。
保全證據
- 確認位置:
以粉筆或其他物品,在雙方車子4個輪胎附近做記號,避免車輛位置因此移動。 - 拍照存證:
在手機或相機拍照存證,應注意從不同角度拍照,建議要拍到車牌號碼、撞擊位置、車損狀況、煞車痕跡等,且應避免只有拍車輛細部,也要拍到事故現場周遭環境狀況之相對位置(如是否有紅綠燈、禁止轉彎、禁止停車等標線)。 - 確認證人:
證人必須有「親見」、「親聞」之狀況,通常是鄰近的車輛、車上的乘客或附近的店家店員等。 - 聯絡保險業務員:
目前汽車、機車依法規定都必須投保強制責任險,多數駕駛也開始注重超額責任險等保險,故可以聯絡自己車輛的保險業務員,請其協助後續理賠。
車禍當下忘記或無法保全證據(如四下無人而身受重傷),如何事後保全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證據保全之聲請)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219-3條(聲請證據保全之管轄機關)
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 如果車禍發生時,肇事者肇事逃逸,而且現場並無目擊證人的情況下,被害人往往並無直接證據可確認肇事者為何。
- 此時,如果案發現場附近有商家、店家、住戶,往往有相關監視器影片可能有錄影到肇事者之肇事相關畫面,然而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關係,附近商家、店家、住戶可能往往拒絕提供相關監視器留存畫面;又或者被害人提告後,在訴訟中因為沒有相關證據,才想到要調閱相關監視器,監視器畫面也可能早已沒有保存而無法調閱。
- 因此,考量在無直接證據情況下,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對於案件至為重要,如果遲遲沒有調閱,相關證據將會湮滅而無法使用,此時就建議被害人可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撰擬書狀聲請保全證據,請求案發現場附近之商家、店家、住戶提供監視器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