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12 月 勞動檢查會事先通知嗎?勞檢要準備什麼?
Posted at 14:28h
in 民事類
文/楊富勝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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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近年勞動意識提高,勞工權利保障更為重要,政府也會進行定期的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工權益,也是確認企業有無妥善運作之方式。政府訂定「勞動檢查法」,督促企業貫徹勞動法令,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具體明確規範勞檢單位、勞檢者與檢查流程,賦予主管機關在勞動法的範圍內具有法令上的檢查權力。
- 勞動檢查範圍
- 勞動條件檢查:對勞工的薪資(違法短付、遲付員工薪資)、工作時間(加班超過)、性別工作平等等勞動條件進行檢查。
- 安全衛生檢查:對防止職業災害的措施、勞工健康與安全相關的保障規則等安全衛生事項進行檢查(未提供或裝設安全設備)。
- 建議雇主在勞動條件檢查前,應準備之相關文件
- 與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
- 勞工名卡(記載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 工資清冊(包括每位勞工之工資計算項目、金額及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
- 加班申請單、排班表。
- 工作規則。
- 勞資會議記錄。
-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 採取彈性工時(勞基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1)、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及女性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所需之工會或勞資會議及勞工同意之文件。
- 如採行「加班時數以3個月總量管制(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輪班換班間隔(勞基法第34條第2項)」及「例假七休一(勞基法第36條第4項)」彈性調整措施,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資料。
- 為勞工投保勞保、健保之資料。
- 事業單位內有勞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者,已依相關規定及指引辦理之資料。
- 勞動檢查原則上不會事先通知企業主(事業單位),但是勞動檢查員進入企業進行檢查的時候,必須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告知老闆。如果沒有出示,企業可以拒絕檢查。
企業主如果要確認來檢查的檢查員身份,可以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頁「勞動檢查機構一覽表」確認。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31/48333/48341/51482/ - 勞動檢查員會做成記錄,並告知企業違規事項與遵守建議,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告結果。如有違規,勞動檢查機構也會以書面通知企業改善,甚至依據勞動基準法予以罰鍰。如果企業對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內容不服,可以提出訴願、異議。
- 建議:預防勝於治療,企業與其在勞動檢查後,才針對違約事情予以訴願、異議,甚至已經遭到主管機關裁罰,不如先與專業的勞資律師討論,瞭解公司行業性質(各行各業所應適用的變形工時、相關規定可能有所出入,稍有不慎或誤聽他公司說法,沒有辨認企業行業性質不同,往往會違法而不自知),先就公司薪資單、工作規則等文件、制度予以修正,並完善相關制度,則面對勞動檢查,亦能處變不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