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 月 房屋裝修工程遇到無良業主不付工程款該怎麼辦?
Posted at 02:20h
in 民事類
甲委由乙就房屋進行修繕工程,雙方約定工程款為25萬元,由甲先行給付10萬元,尾款15萬元待完工後給付,甲確認後於估價單上簽名,嗣工程均已施作完成,乙即聯繫甲進行驗收,詎甲開始推託不願驗收,而乙多次催討甲給付工程尾款,甲即故意以房屋尚有瑕疵而不願給付尾款,乙應如何求償?
一、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為何?
- 按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次按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 依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81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在承攬關係仍存續時,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3條、第494條等規定請求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而已。」
- 再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意旨「又,工程之是否完工,與工程之瑕疵及工程之驗收各有不同之概念。工程雖已完工,但有瑕疵,僅生瑕疵修補或減少價金請求之問題,究不能謂尚未完工。工程雖已完工,尚未驗收或驗收未合格,亦不能因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謂工程未完工。」
二、乙應如何求償?
本件雙方約定尾款15萬元待乙完工後甲即需給付,而雖甲片面聲稱工程具有瑕疵,然仍不影響甲需給付報酬之義務,且具有瑕疵之事實應由甲負舉證責任,縱使真的有瑕疵,甲應先請乙進行修補,若乙不願修補,或該瑕疵無法修補者,則甲得依民法第493條、第494條等規定請求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但不能以此拒絕給付工程款。又,甲不願配合進行驗收,亦不影響本件工程已完工之事實,乙得依民法第490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甲給付工程尾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