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12 月 被正宮提告侵害配偶權法院判賠後,小三可以向正宮的先生請求負擔一半賠償額嗎?
文/邱竑錡 律師
案例:
小政在與美美婚姻期間與第三者小桃外遇遭美美發現,美美憤而向小桃一人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未對小政提告,後續法院判決小桃應賠償美美30萬元,請問小桃在賠償後是不是可以向小政請求分擔15萬元?
- 會有上面案例的糾紛主要是出在「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種,也就是需要配偶跟第三者一起行為才會侵害到 正宮的權利,而共同侵權行為是屬於連帶賠償的一種,而連帶賠償以前面的案例來說美美可以決定要對小政一人提告、對小桃一人提告或者對兩人一起提告三種方式,這三種方式都是法院認可的,所以不論是哪一種方式,只要事實理由成立,法院就會下達一個賠償金額的判決,而依照民法第280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也就是如果小桃跟小政是一起被判決賠償美美30萬元,那小桃與小政應該各自負擔15萬元的賠償額。但如果是像本案例中美美只對小桃提告且判賠的情況之下,小桃是不是還可以要求小政請求負擔其中的15萬元呢?
- 針對上面的問題目前法院判決實務,肯定見解以及否定見解均有:
肯定見解,小桃在賠償完美美30萬元後可以向小政請求分擔15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員簡字第55號
又洪薈芳於前案中既已明確請求原告賠償其因系爭共同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且未載明僅就原告於連帶債務應分擔部分為請求,自係就其於前案遭系爭共同侵權行為所受之全部損害為請求,前案一、二審亦是依此基礎而為判決,自不能僅因洪薈芳於前案僅以原告為唯一被告,遽認其有免除被告所負連帶債務之意思。是被告上開所辯,亦屬無稽,殊難憑採。(四)再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民法第280條本文、第2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或其他行為,致他債務人同免其責時,各債務人間即應視法律是否另有規定或契約是否另有訂定,定各債務人間之內部分擔比例,自分擔之部分進行求償。查本件兩造間就連帶損害賠償債務之分擔義務,因法律未另有規定,亦無以契約另為訂定,則依民法第280條本文規定,兩造應平均分擔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2729號判決
原告既於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有不當交往行為,自係侵害被告之配偶丙○○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其情節重大,兩造對丙○○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應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衡酌丙○○與被告自106年3月3日結婚迄今,及兩造之學歷、資力及丙○○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丙○○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應由兩造負連帶賠償責任。⒊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73條第1項、第280條、第281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既為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債務人,依前揭規定即應平均分擔賠償義務,渠等內部分擔額應為各2分之1。
否定見解:小桃在賠償完美美30萬元後不可以向小政請求分擔1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壢簡字第460號判決
黃鈺棋於前案中已以訴狀陳明略以:黃鈺棋本件訴訟乃單獨向原告起訴請求50萬元,換言之,如黃鈺棋未與被告和解,黃鈺棋將向兩造各請求50萬元,亦即黃鈺棋主張兩造對外須負全部賠償責任為100萬元等語(見前案卷第305頁)。可知,黃鈺棋係認原告個人部分就前開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對其造成之精神上損害金額為50萬元;再佐以黃鈺棋就被告前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於111年1月28日另行向被告請求賠償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此有被告提出之協議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9頁);足徵黃鈺棋於前案訴訟中,僅係針對原告部分為一部之請求至明。至原告雖有提出兩造對話紀錄,然本院遍觀其內容尚無從據此認定黃鈺棋於前案訴訟中是否為一部或全部請求。(五)再者,觀諸前案判決理由中關於精神慰撫金之審酌依據,亦係針對原告破壞黃鈺棋之婚姻及家庭共同生活之幸福圓滿,並參酌原告及黃鈺棋之學經歷、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情狀,認為黃鈺棋得請求原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以30萬元為適當,此有前案判決在卷為憑。由此可見,本院前開案件僅係針對原告個人對黃鈺棋之侵權行為情狀予以審酌,故黃鈺棋於前開案件中,僅係針對系爭共同侵權行為所生之連帶債務,對於債務人中之原告一人,先行請求一部之給付,應堪認定。
- 結論:
實務上判定小桃不可跟小政請求分擔15萬元之見解,主要是論述因為在法院判賠30萬元的時候沒辦法認定是全部請求,且法院僅有參酌雙方的財產狀況也沒有審酌到第三人小政的財產狀況,所以認為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應該是僅對小桃的一部請求,也因為實務上面兩種見解都有,建議小桃如果在第一時間遭美美提告時應該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獲得最有利的建議,於訴訟中特定美美的訴訟請求範圍為何,這樣才不會在賠償完美美後發現竟然沒辦法請求共同侵權人小政一起分擔賠償額,損害到自己的權利。